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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简介

发布时间:2015-08-26 22:08:22

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简介

机构名称

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

成立时间

2006

名誉主任委员

童惟一  眭录明  向阳  刘崇平  梁鸣  龙世平  刘振兴

主任委员

龙宁

副主任委员

陈跃庆 张俊勇 金文胜 杜贤交 童绥望 刘顺辉 刑宝铭 陈斌 何继斌 兰志雄 蒋乐 何本万 李志强 张本涌 李杰 杨家其 马鹤龄 沈建武  胡光明

秘书

白帆

地址

武汉市汉口四唯路6

邮编

430017

电话及传真

82723887    82712436(传真)

挂靠单位

武汉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团体会员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科研所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武汉市市政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公路勘察设计院

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

武汉工业学院

武汉理工大学交通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交通学院

主要业务范围

1、组织交通学术论文的撰写、交流;组织交通规划技术培训;加强与大专院校的沟通合作,开展互动式的双向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推进技术创新。

2、协助土木建筑学会开展各项工作。

3、充分利用学会的交通技术人才优势,为武汉市政府出谋划策,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咨询论证及服务工作。

主要业绩

1、全力支持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的相关活动,协助主管部门做一些交通规划咨询工作。

2、编制完成《武汉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

3、协助交通规划院做好规划项目报奖及在职技术人员的继续再教育和国家相关注册考试短训组织工作。

 

 

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是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的二级组织机构,接受武汉市科协(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武汉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从事交通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等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广大交通规划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促进交通规划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促进交通规划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交通规划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更好地为城市交通规划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组织会员参加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 研究、探讨交通规划发展的一系列问题、交通规划行业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向,完成政府部门和武汉土木建筑学会委托的专项任务,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规划和交通规范立法提供论证和建议;

() 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多向联系,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信息,推动科技进步;

() 根据交通规划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会员要求,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交流,举办人才培训,提高交通规划行业技术人员素质;

() 加强发展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增进往来,交流经验,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

() 举办为有关部门和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从事交通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从事交通规划、设计、科研、咨询、教学的有关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凡承认本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经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审核,武汉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专业委员会提出要求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工作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关心交通规划专业委员会工作,保持联系,并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材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超过―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由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提名,经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推选的代表、顾问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土木建筑学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推选顾问;

(八)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开展本会各项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挂靠单位的资助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它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科协和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工作制度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制度,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土木建筑学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

 

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土木建筑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土

 

木建筑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土木建筑学会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在业务主管

 

单位和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挂靠

 

单位接管,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武汉土木建筑学会核准,于20062月起正式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