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向公众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日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6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再由国务院审议批准并公布施行。 ■强化节能 草案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鼓励研发 根据条例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明确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温度严要求 夏季室内空调不得低于26摄氏度 “夏季室内空调不得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有望以国务院立法的形式得以确定。 国务院法制办3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规定,国家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草案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用热有计量 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草案明确,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对于新建建筑节能,草案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草案规定,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草案特别明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机关做表率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须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根据这一草案,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草案明确,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材料要节能 限制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草案规定,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草案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草案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根据草案,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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