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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07 10:34:34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学会改革,推进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精神,抓住改革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学会能力,扩大社会影响,服务改革大局,武汉土木建筑学会成立“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武汉土木建筑学会的分支机构,设在学会内。 
  第二条  为规范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作用,积极争取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武汉市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其他地区和其他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提升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增强学会活力,加快推进学会实体化、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当前土木工程领域的热点、焦点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现场考察活动;
  (二)按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专业领域的科技书刊和相关标准;
  (三)接受社会或有关部门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本专业领域开展继续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学会其他工作,参加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并按要求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70名~8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名~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4名。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专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家委员会决定。专家库的建设遵循老中青结合原则,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曾获得相应的国家优秀项目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者优先入选;获院士、勘察设计大师称号(不受年龄限制)及享受国务院或省、市政府专家津贴者优先入选;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专家委员会的相关科技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可不定期组织召开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碰头会、委员会议、专家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等,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工作组织专项论证;根据需要会议可采取线上或电函、线下等形式,完成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线下会议形式。专家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在技术咨询服务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工作程序:
  (一)承接委托单位的技术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技术法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项目内容和资料的可靠性、合法性进行程序性审查,决定可否受理。
  (二)双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工作时间、费用和双方责任等。
  (三)服务内容限于某一专业范围,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咨询服务;若任务涉及两个以上专业,由秘书处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并指定主专业专家担任项目专家组组长,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咨询工作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提交技术咨询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和参与专家签名后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整理形成正式文件,并加盖“武汉土木建筑学会专家委员会”印章。
  第十五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及专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